|
|
一、资质介绍 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审查通过的企业方能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装备采购 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承制单位分为A、B两类: 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原一类和二类) 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的承制单位(原三类) 二、管理机构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单独审查和联合审查两种形式。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涉及一个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由该部门实施单独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由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审查。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经审查、核准后,由总装备部统一注册,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装备采购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承制单位。 三、申请条件 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 (三)质量管理; (四)财务资金状况; (五)履约信用; (六)保密管理; (七)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法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人资质; (二)注册资本与资本构成; (三)组织机构; (四)管理制度; (五)工作场所。 2、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检验试验手段、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科技管理; (二)人力资源; (三)设备设施; (四)测量设备; (五)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 (六)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 (七)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 (八)专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 3、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申请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对质量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体系总要求; (二)体系文件; (三)质量管理机构; (四)文件管理; (五)管理职责; (六)产品实现; (七)测量、分析和改进。 4、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对财务资金状况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资金运营状况; (五)资产管理状况; (六)相关经费管理。 5、申请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履约信用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合同履行; (三)技术服务保障; (四)产品报价; (五)社会责任。 申请单位应当健全保密组织,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密设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承担涉密项目、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申请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由采购方与承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相应的保密资格认证;申请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应向采购方提供保密承诺书。对保密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保密组织; (二)保密制度; (三)保密资质; (四)计算机与自动化办公系统; (五)保密检查。 四、审查方式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包括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和监督审查四种类型,可采用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文件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按照资格审查内容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 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留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扩大范围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或者装备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是否有效保持注册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第一、二类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初审工作,一般以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一般以文件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续审以文件审查方式组织实施,对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采取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监督审查应当采取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